國土部日前發布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指出,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不過,《規定》明確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據悉,該《規定》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規定》要求,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 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在市場配置方面,《規定》要求,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充分貫徹市場配置原則,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規定》明確指出,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